行業新聞
領拓認證 ISO三體系在建筑施工企業運行中常見問題
發布日期:2022-11-02 瀏覽次數:315
關于施工策劃
施工組織設計(以下簡稱施組)編制人員不注意收集閱讀輸入信息資料,直接拷貝其他工程的施組,稍作修改就提交審批,導致顧客的某些特殊要求在施組中無響應,而本工程不適用內容卻在施組中存在。
公司總部相關部門審批項目部上報的施組時,缺少關鍵的編制依據(項目重要環境因素和重大危險源清單、設計交流紀要、業主提交給項目部的資料、當地政府規章等),導致審批后的施組提交給監理或業主時,存在很多問題,或審批后的施組在施工過程中無法執行。
施組的審批程序倒置,施組已提交監理或業主審批再報公司總部審批,或施組同時報送監理、業主和公司總部審批,公司總部審批意見滯后于監理或業主審批時間。
分項工程施工方案與施組不一致,且沒有任何說明。
臨時用電組織設計不滿足JGJ46-2005規范要求,上一級的施組審批遺漏。
關于運行控制
原始記錄或驗評表、施工方案、技術交底中要求的控制參數不一致。
重要設計變更后的補充交底證據缺失。如技術方案和工藝要求的變化、質量控制要求的改變、重大環境因素和重大危險源和控制措施的變化等。
技術、質量、安全、環境監管人員對相關控制要求不清楚,在巡查過程中不能及時發現問題和糾正偏差,導致監理或業主頻繁發出監理通知單或工程聯系單、整改通報等。
對于一些重大設計變更,施工方案和驗收記錄先于設計變更通知單,而施工方案和驗收記錄卻沒有任何說明。
一些有見證點要求的工序、試驗結果或檢驗記錄沒有出來就已經轉入下一個工序,追溯不到授權放行的證據。
驗評記錄拷貝電子表格,常出現原表格內容如日期、施工時間、工程量、驗收部位等沒有全部改過來的情況。
關于環境因素和危險源的識別與控制
盲目套用公司總部發布的環境因素或危險源清單,對本項目的環境因素或危險源識別不充分,本項目中一些不存在的環境因素或危險源被列入清單,導致環境因素或危險源識別起不到預期的指導、監督和控制作用。
環境因素識別時,對結合成本管理方面的識別不充分,如塌孔導致混凝土方量非預期增加,混凝土強度超等級導致成本非預期增大等。
危險源識別時,對員工健康造成影響的危險源識別不充分,對有可能波及相關方方面的識別不充分,如堆碼物有可能因垮堆傷害玩耍兒童等;對伴生危險源辨識不充分,如相關方對本組織有危害傾向的活動或行為等。
已識別環境因素或危險源評價結論不合理,一些“一般”性質的環境因素或危險源有控制目標、控制措施、管理方案、應急預案,而被列為“重要”性質的環境因素或危險源卻沒有任何控制策劃輸出。
已識別環境因素或危險源控制措施的針對性不強,防治方法不具體,不能有效提高作業人員的防護能力,如某企業將危險源“毒蛇咬傷”控制措施的策劃輸出為“配備蛇藥”,顯然該措施是無效甚至是有害的。
環境因素或危險源識別、評價、控制策劃的成果沒有充分應用到項目控制的各項環節(方案制定、目標設定、交底、檢查、考核、合規性評價等)中。
關于目標和管理方案
目標設定太抽象,可測量性差,目標測量結果的輸出無數據支持。
對管理方案的理解有偏差,所有的管理方案與措施雷同,而真正制定和實施的管理方案又沒有視其為管理方案,如某企業制定了一項解決隧道深處施工空氣嚴重不合格問題的方案,但將其視為技術方案而不是管理方案等。
關于法律法規識別和應用
盲目套用公司總部發布的法律法規清單,導致對本項目的適用法律法規識別和收集不充分,一些本項目不適用的法律法規被列入清單中,而一引起對本項目有強制性約束的法規卻未識別出來。
已收集法規適用條款未進行系統識別、摘要、應用策劃,也未利用適用法規條款檢驗現行控制措施或管理制度的合規性,如爆破安全規程中明確要求裝藥人員不得穿化纖衣物、導火索使用前必須進行燃速試驗,但在某企業制定的爆破安全控制措施中無此內容等。
法規要求不一致時,選用原則不明確———當均為有效的國家、地方、行業的法規,但要求不一致,且這些法規都被收錄在企業的法律法規清單中時,如何選用?
關于過程監測與改進
沒有正確使用ISO9001標準8.2.3條款給出的管理方法(ISO9001標準8.2.4條款對產品質量的檢驗提出了要求,而標準8.2.3條款對策劃和管理工作質量的檢驗提出了要求),致使該條款作用未被充分發揮。
環境和職業健康安全績效主動測量與合規性評價活動沒有進行系統策劃,測量參數、內容、方式、頻度不明確,測量內容沒有覆蓋適用法規強制性條款要求,測量結果輸出無規律、無匯總或無累計數據支持。測量結果沒有作為合規性評價的輸入,合規性評價結論的支持性證據不充分。
被動測量程序可操作性不強,具體操作人員沒有掌握適宜的方法,導致非預期事故、險情、不符合出現后,無法通過被動測量方法找到真正的控制失效點。
關于采購與分包
收集的供方背景資料不全,或沒有關注供方背景資料時效性或失效的供方背景資料沒有及時更新。
進行供方評價時,組織對供方造成風險或不良影響的評價不充分,不能為簽訂采購合同提供有效的輸入信息。
收集的工程或勞務分包方重要崗位員工的證照資料不全,或沒有關注證照的時效性或失效的證明沒有及時更新。
在對分包方的過程檢查中,策劃不全面,監查點、檢查內容不明確,難以發現深層次問題。
鋼筋抽樣無法追溯到其材質書、到場鋼筋的爐批號與供應商提供的材質書對不上。